去年我国反垄断法完成了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完善了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等制度规则。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马一德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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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代表建议,在宏观层面,要重视知识产权垄断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增强知识产权专业执法力量,细化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规则。当前执法实践已发生重要变化,应尽快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定和指南作出更新和完善。
马一德代表建议,完善数字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规则。数字经济开辟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数字经济具有网络效应、“赢者通吃”、寡头竞争的典型特点,容易诱发垄断行为,而相关市场划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数据能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构成“必要设施”等规则均不明确,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指导规则。
马一德代表建议,推动数字市场竞争执法由事后向事前扩张。由于数字市场高度集中,存在垄断的高风险性,反垄断执法又具有周期长、效率低的特点,难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数字市场失灵。马一德代表说,目前欧洲已经开始将竞争执法由事后转向事前。为了避免大型网络平台滥用自身势力实施垄断行为,2022年11月生效的欧盟《数字市场法》确立了“守门人”制度,明确其应为和不得为的义务,这也为我国强化数字领域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全新范式借鉴。
数据产权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属性,在注重保护数据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产生数据垄断的问题?马一德代表认为,避免数据垄断,除了加强反垄断执法、建立数字市场的事前管制规则之外,在数据产权保护中也应当明确保护的限制和例外。例如,对于单一来源数据可建立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强制许可规则,对公共数据要建立科学的开放机制,对科学研究教育等方面使用数据设置保护例外。这方面需要充分结合现实需求、听取产业界声音加以确定。
如何平衡保护创新与促进竞争、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关系?马一德代表认为,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建立系统观念,明确三个原则,一是完善治理体系,统筹安全与发展,守好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和红线。二是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的高度契合,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三是平衡好数据来源者、数据权利人和数据使用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收益共享,避免形成和加剧数据垄断。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功能的协同发挥,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王国明
编辑 | 黄星蓉
审核 | 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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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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