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6〕89号)、《关于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7〕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公租房保障对象”)所申请的公租房租金减免。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租房租金减免工作。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筹建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受理和审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筹建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受理和审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相应等级减免租金: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低保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特困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80%;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若有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四)公租房保障对象属于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五)公租房保障对象成员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若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上述多种情况的,可以申请累计减免租金,直至租金减为零。
第五条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样表见附件);
(二)居民身份证明;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但首次申请且未交付入住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不提供;
(四)按照租金减免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低保人员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特困人员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残疾人提交《残疾人证》;
4.残疾军人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军人证》;
5.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交《定期抚恤领取证》。
第六条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在申请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之前,提出租金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对申请事项及所提交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减免申请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公租房保障对象。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将审核确认的租金减免比例载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扣除减免比例后的标准收取租金。
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对租金减免申请的审核事项如下:
(一)核对申请租金减免信息与住房保障资格信息,审核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正确与否;
(二)比对申请租金减免情形,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完整与否;
(三)比对申请表记载的申请事项与证明材料一致与否;
(四)比对民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的管理数据,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减免证明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审核事项。
第八条公租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的情形已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应当重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公租房保障对象。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将租金变动情况载入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公租房承租人、未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但公租房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单上所载明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 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新津、大邑、蒲江等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公租房租金减免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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